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 1100001005475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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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标的名称 | 一台350吨进口汽车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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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类别 | 车辆类 | 标的所在地 | 辽宁省鞍山市 | |
评估机构 | 辽宁隆丰土地房地产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评估基准日 | 2023-05-31 |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备案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3-08-02 | |||
评估值(万元) | 471.8435 | 账面价值(万元) | 105.716687 |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
其它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转让标的现场勘验,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数量、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并严格遵守转让方规章制度、作息时间以及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联系人及电话:王娜13998009679。2.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13%。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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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 否 |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鞍钢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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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鞍山市铁东区安乐街34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于洋 | 成立日期 | 2005-04-28 | ||
注册资本 | 61,120万元(人民币)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行业 | 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2103009412915839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经营范围 | 工程总承包、施工、设计、咨询;工程专业承包;经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承包与其实力、规模、业绩相适应的国外工程项目及对外派遣实施上述境外工程所需的劳务人员;土砂石开采;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水泥、水泥制品、建筑材料、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油漆(不含危险化学品)、涂料、预拌砂浆、机制砂、结构性金属制品、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锅炉及原动设备制造;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运输辅助活动、装卸搬运和仓储(不含危险化学品);软件开发、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服务;计量服务;汽车、大型车辆、工程机械、电磁铁、机电设备修理和维护;起重机械制造和维修;压力管道、锅炉安装;房地产、机械设备租赁;矿产品、建筑材料、汽车、工程机械、零配件、燃料、轮胎、电瓶及其他动力、车载通讯设备、电子产品、文具用品、生活用品、体育用品、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食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鞍钢集团有限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 91210000558190456G | ||
批准单位 | 鞍钢集团工程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规划与科技部 | 批准日期 | 2024-05-20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其他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建设汽运分公司对外销售1台350吨进口汽车吊的委托函(工程规发〔2024〕49号) |
交易条件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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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5-27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 2024-06-07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披露 ,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向天津产权提交受让申请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标的现状及所涉资产评估报告的披露内容,并已完成对本次转让标的的现状查验完毕并接受、无异议,自愿承担本转让标的以现状转让的一切交易风险,由此产生的费用、后果和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对转让标的的完整性、品质及原用途不作保证,不负责技术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本项目披露的资产清单仅供参考,不代表转让标的与其完全一致。转让标的以现场实物为准,受让方不得就由此产生的损失和风险向转让方及天津产权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主张,一切后果和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过户、运输、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天津产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用于补偿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天津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6.意向受让方办理受让登记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同意按转让标的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状况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未能按时移交的或违反本转让公告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第5条约定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3)同意本项目交易双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支付除保证金以外的全部剩余交易款项及成交金额0.5%的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本项目所涉及的其他费用(如吊装、拆卸和运输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4)同意天津产权在出具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5)同意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在当地车管所预约时间内办理转让标的过户手续并完成资产交割移交。转让标的检测、更名过户、二手车评估等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配合并提供合法相关资料。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如无特殊情况,转让方在法定节假日及双休日期间不办理转让标的交割手续,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方单位厂区内进行转让标的的切割分解作业。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受让方未在转让方要求的时限内清(拆)运完毕的,转让方有权将转让标的移出原有场地另行存放,运输及存放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受让。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40 | ||||
保证金是否接受银行保函 | 否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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