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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2024年北碚区老旧小区消防改造项目需求公示其他

· 2024-07-01

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4年北碚区老旧小区消防改造项目需求公示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 2024年北碚区老旧小区消防改造项目需求公示

项目编号: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老师

项目联系电话:023-68316202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单位地址:北碚区金华路33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张老师 023-68316202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谢老师 15523459952

代理机构地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科时代中心4栋2-2

一、采购项目内容

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项 目 号: /

采购执行编号:/

谈判项目名称:2024年北碚区老旧小区消防改造

采购人: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

采购代理机构: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篇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二、资金来源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四、谈判有关说明

五、保证金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八、联系方式

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一、建设规模和内容

二、工程技术要求

三、最高限价编制原则

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

一、交货期(或为:实施时间)、交货地点(或为: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

二、主要人员及业绩要求

三、报价要求及工程结算

四、缺陷责任期和履约保证金

五、工程款支付

六、安全生产

七、违约责任

八、关于合同的签订要求

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

一、采购程序

二、评定成交的标准

三、无效谈判

四、采购终止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谈判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三、谈判要求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变更

五、成交通知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七、签订合同

八、项目验收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十、交易服务费

第六篇 合同草案条款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七篇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一、经济部分

二、技术(质量)部分

三、服务部分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第一篇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接受 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 (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对 2024年北碚区老旧小区消防改造 项目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欢迎有资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谈判。

一、竞争性谈判内容

包号及名称

最高限价(万元)

保证金

(万元)

成交供应商数量(名)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2024年北碚区老旧小区消防改造

385.868887

5

1

建筑业

二、资金来源

财政预算资金,采购预算 385.868887 万元。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需同时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供应商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四、谈判有关说明

(一)凡有意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请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 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本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谈判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谈判实质性要求内容。

(二)竞争性谈判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期限:

1、报名及发售时间:2024年 月 日至2024年 月 日(仅限工作日)。

2、谈判文件售价:人民币500元/份(售后不退)。

3、报名及竞争性谈判文件购买方式:在竞争性谈判文件发售期内,拟派项目经理持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建造师证书、身份证、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社保证明复印件及原件,到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报名,否则无资格参与或投标无效。

(四)递交响应文件地点: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6号渝兴广场B9栋6层),具体接标处详见开标当天交易中心大厅电子显示屏。

(五)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 月 日北京时间10:30

(六)谈判开始时间:2024年 月 日北京时间10:30

五、保证金

(一)保证金递交

1.供应商应足额交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详见本篇,一、竞争性谈判内容),并汇至所参与包对应的任一账户,保证金的到账截止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保证金账户:

户 名: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信息

账号 1

开户行

账 号

账号 2

开户行

账 号

账号 3

开户行

账 号

账号 4

开户行

账 号

2.各供应商在银行转账(电汇)时,须充分考虑银行转账(电汇)的时间差风险,如同城转账、异地转账或汇款、跨行转账或电汇的时间要求。

(二)保证金退还方式

1.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通知书发放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2.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五个工作日内按资金来款渠道直接退还。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六、采购项目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

七、其它有关规定

(一)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包)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为无效谈判。

(二)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三)同一合同项(包)下为单一品目的货物采购中,同一品牌同一型号产品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只能按照一家供应商计算。

(四)同一合同项(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的,不得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

(五)本项目的澄清文件(如果有)一律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请各供应商注意下载或到采购代理机构处领取;无论供应商下载或领取与否,均视同供应商已知晓本项目澄清文件(如果有)的内容。

(六)超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递交的响应文件,恕不接收。

(七)谈判费用:无论谈判结果如何,供应商参与本项目谈判的所有费用均应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否则按无效处理。

(九)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否则按无效处理。

(十)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供应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八、联系方式 (一)采购人:北碚区消防救援支队 联系人: 张老师 电 话:023-68316 202 地 址: 北碚区金华路338号 (二)采购代理机构: 重庆千廷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谢老师 电 话: 15523459952 地 址: 重庆市渝北区金科时代中心4栋22-2
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

注:第七篇的技术响应偏离表,需对本篇的二、工程技术要求进行应答,并按其技术要求提供主要材料的技术支撑资料,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一、建设规模和内容

(一)工程建设范围:本工程实施范围包括共计6个街镇,施工总面积大约23万平方米,街道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10000米左右;项目主要以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整改通水为主,使整改后的小区及街道达到消防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消除火灾隐患等内容(具体范围详见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若施工图与工程量清单不一致时,以工程量清单为准)。

(二)主要建设内容:街道增设室外消火栓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的整改通水。

二、工程技术要求

为与消防物联网监控系统接轨,实现相关数据实时监测,提出以下技术要求:

序号

设备名称

设备

型号(不限)

参数

备注

1

一体式无线数字压力表

1.通讯方式:NB-iot或4G全网通

2.电池供电:≥3.6V/7.2AH,且容量不低于19000mAh

3.测量范围:0~2.5MPa

4.待机时间不低于3年

5.测量精度:±0.5%FS,

6.过载压力:200%FS

7.工作温度:-20~70℃

8.工作湿度:5%~95%RH(无凝露)

9.设备具有显示表头,且实时显示压力值;

10.设备具备自诊断功能;

11.设备可以通过手机蓝牙进行连接,并可对上发周期、采样频率,压力报警阈值、地理位置信息及IP端口等参数进行配置;

12.可以通过平台下发指令,对设备上发周期、采样频率,压力报警阈值及IP进行配置;

可安装于喷淋末端、水泵房水泵出水口、楼顶/楼层试验消火栓、湿式报警阀后端

2

一体式无线数字液位表

1.通讯方式:NB-iot或4G全网通

2.电池供电:≥3.6V/7.2AH,且容量不低于19000mAh

3.测量范围:0~5米

4.待机时间不低于3年;

5.测量精度:±0.5%FS,

6.过载压力:200%FS

7.工作温度:-20~70℃

8.工作湿度:5%~95%RH(无凝露)

9.设备具有显示表头,且实时显示液位值;

10.设备具备自诊断功能;

11.设备可以通过手机蓝牙进行连接,并可对上发周期、采样频率,压力报警阈值、地理位置信息及IP端口等参数进行配置;

12.可以通过平台下发指令,对设备上发周期、采样频率,压力报警阈值及IP进行配置;

安装于水泵房消防水池、楼顶消防水箱

3

智能室外消火栓终端

1.通讯方式:NB-iot或4G全网通

2.电池供电:≥3.6V/7.2AH,且容量不低于19000mAh

3.测量范围:0~2.5MPa

4.数据间隔:采样时间间隔、上报时间间隔可设置

5.参数设置:通过手机蓝牙连接终端,对上发周期、采样频率,压力报警阈值、地理位置信息及IP端口等参数进行配置

6.测量方式:宜采用法兰引压式测量方式

7.工作环境:温度:-20℃~70℃,湿度:<90%

8.防护等级:为保证室外防水,不低于IP68 (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复印件并加盖比选申请人公章,原件备查。

三、最高限价编制原则

(一)本工程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JZZSDE-2018)、《重庆市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1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以及相关配套文件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编制;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采购人公布的最高限价,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二)人工工日及材料单价按2024年最新一期《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的不含税价格计取,《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的材料价格参照施工所在地同期市场不含税价格计取。

本项目最高限价 385.868887 万元,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 110004.17 元,暂估价 220000 元。


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 一、交货期(或为:实施时间)、交货地点(或为:实施地点)及验收方式

(一)交货期(或为:实施时间)

采购合同签订后90个日历天内完工,具体开工日期以采购人下达的开工令为准。

(二)交货地点(或为:实施地点)

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三)验收方式

工程完工后,按国家相关标准验收程序和规程进行验收。在项目竣工验收时,成交供应商应提供验收报告。验收的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二、主要人员 及业绩 要求

1、项目经理:具有(机电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且必须已在供应商单位注册,且不得有在建项目,否则取消中标资格。(提供项目经理注册证、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的社保证明加盖供应商公章,项目经理须提供无在建项目的承诺书(格式自拟)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2、承诺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按照渝建发〔2013〕1号文件规定的《重庆市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施工从业人员配备标准》配备有关人员,承诺书格式自拟。

3、业绩要求:2021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完成过消防项目业绩至少1个。(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三、报价要求及工程结算

(一)本次谈判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报项目总价。

1.计价方式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按实结算(但按实结算的金额不得高于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成交的综合单价=该子项首次报价的综合单价×【最后报价(总价)/初始报价(总价)】。

2.报价范围:各供应商结合采购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和现场情况进行综合报价。若供应商有需要,可自行联系采购人进行现场踏勘(无论供应商是否踏勘过现场,均视为供应商已知晓现场的实际情况),现场踏勘过程中,供应商应对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与现场进行核对,若有不一致的情况,本次报价以工程量清单为准,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增项目、新增工程量、工程量清单漏项等情况以参建各方确认的工程竣工图和工程变更为准,新增项目单价按变更估价原则执行。

3.报价原则:供应商以竞争性谈判文件、合同条件、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等有关规定及配套文件和要求,结合施工图纸及相关说明进行报价。谈判报价应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费(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施工技术措施费等)、规费、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的所有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其它费用。

4.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4.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供应商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和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自行增减项目,并进行报价。如果漏项或不报价,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清单综合单价内。成交后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用一概不作调整。

4.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供应商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的自行报价,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成交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 )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5.工程量清单项、价

5.1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其综合单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文件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一般风险及相应的费用。成交后采购人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

5.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可不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成交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将含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投标预算送至采购单位报备,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采购人公布的暂定价或暂列金额不得浮动,否则视为对采购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5.3合同内及工程变更结算原则: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成交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措施费清单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项目结算款+规费税金清单±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工程变更结算原则: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组价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供应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中的需另行按实计算的四项费用,除文物保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原则按实结算外,其他部分均纳入响应报价,包干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供应商须书面承诺按照现行规范性要求执行,做到专款专用,否则响应文件视为无效。

人工费、材料费、材料费单价采用谈判报价中最低的单价计取(但不得高于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平均价,否则采用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平均价),谈判报价及信息价均没有的价格以采购人核定的价格为准,组价下浮10%(其中采购人核定的材料价、规费、税金不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6.安全文明施工费:

6.1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为 146292.59 元。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采购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安全文明施工费待项目终验合格后据实结算。

7.材料采购及报价

7.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采购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火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若成交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7.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暂定价材料除外)由各供应商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及现行市场价结合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并且供应商应保证所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应与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一致。成交后,所有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

7.3材料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成交后不调整。

7.4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成交供应商采购合格材料供应,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中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至少在采购前7天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书面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经采购人认质、封样后成交供应商方可采购进场,否则成交供应商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将被拒绝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材料的送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7.5 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8.人工费

8.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供应商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成交后若有涨跌,人工费不予调整。

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成交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措施费清单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项目结算款+规费税金清单±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9.其他说明

9.1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成交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四、缺陷责任期 和履约保证金

(一)工程质保期需满足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监制《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相关要求,缺陷责任期至少为一年,其中防水工程部分至少为五年。

(二)保修期内,施工质量缺陷的维护及维修(非人为损坏)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履约保证金:

1.缴纳金额:中标金额的10%。

2.缴纳方式:向采购人指定账户转账或提供银行保函。

3.退还方式:项目履约结束验收合格并审计后,扣除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其余金额无息退还至供应商账户。(注:若缴纳方式为银行保函的,成交供应商须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提交审定金额的3%的质保金至甲方账户。)

五、工程款支付

(一)工程款支付办法:

1.按月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实际已完成价款的70%。

2.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移交档案资料且通过档案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审定金额的100%。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若缴纳方式为银行保函的,成交供应商须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提交审定金额的3%的质保金至甲方账户。。

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

注:由成交供应商出具发票后,采购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

六、安全生产

(一)成交供应商对施工安全(包含但不仅限于施工现场及施工周边的施工人身安全、行人安全等)负责,若发生安全事故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在施工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全公告及警戒标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自行负责处理。成交供应商应当与其施工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承担全部用人用工主体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采购人在施工期间将随时点名,未经批准,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0000元/人·次违约处罚。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5000元/人·次违约处罚。

(三)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工程项目转、分包给第三方,如成交供应商将本工程项目转、分包给第三方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采购人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代表到现场检查时,成交供应商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不重视安全以及出现安全隐患,则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处以每次2000元违约金;严重的安全问题视情加重处罚。

(五)成交供应商及其员工应遵守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疫情防控规定和采购人管理规定,采购人代表到现场检查时,成交供应商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不遵守管理规定及不能做到文明施工的现象,则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处以每次1000元违约金;对屡次(2次以上)不整改的处以每次2000元违约金。

八、关于合同的签订要求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联系采购人并开展签订合同事宜。供应商成交后须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谈判响应文件的原件核查,不得提供虚假材料,否则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

注:若因成交供应商的原因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签订合同的相关事宜,在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由排序靠后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依序替补,若成交候选供应商均不能签订合同,将重新组织采购,具体细节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篇 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 一、采购程序

(一)谈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供应商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参加并签到。

(二)竞争性谈判以抽签的形式确定谈判顺序,由本项目谈判小组分别与各供应商进行谈判。在谈判前,对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实质性响应等进行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材料、保证金等进行审查。资格性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检查因素

检查内容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供应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提供复印件)。

2.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委托书。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供应商提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详见第七篇)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二)

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按第一篇三、供应商资格要求(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的要求提交(如果有)。

(三)

保证金

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足额交纳所参与包的保证金。

注: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中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中较大数额的认定标准,按照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的意见(财库〔2022〕3 号)执行。供应商可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通过 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信用记录。

2.实质性响应审查。谈判小组应当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并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与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进行谈判。未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谈判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实质性响应审查内容如下:

序号

审查因素

审查标准

1

响应文件签署或盖章

按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签署或盖章齐全。

响应方案

只能有一个响应方案。

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2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符合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

3

响应文件内容

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篇、第三篇规定的谈判内容进行实质性响应。

谈判有效期

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三)谈判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谈判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署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署并附身份证明。

(四)在谈判过程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向他人透露与谈判有关的技术资料、价格或其他信息。

(五)在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质量)、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竞争性谈判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谈判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按照谈判文件的变动情况和谈判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六)供应商在谈判时作出的所有书面承诺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

(七)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要求所有参加正式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同时书面提交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最后报价表》在谈判现场向供应商提供)。已提交响应文件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准。

(八)评审的依据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和响应文件(含有效的补充文件)。谈判小组判断响应文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响应,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证据。

二、评定成交的标准

(一)谈判小组将依照本竞争性谈判文件相关规定对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竞争性谈判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所提交的最后报价进行政策性扣减,并依据扣减后的价格按照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注:政策性扣减方式

1.供应商为非联合体参与谈判的,对小微型企业给予 10 %(的扣除,以扣除后的报价参与评审。

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二)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经扣减后价格相同,按技术(质量)的优劣顺序排列;以上都相同的,按服务条款的优劣顺序排列。

(三)成交价格=成交供应商的最后报价。

三、无效谈判

供应商发生以下条款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谈判:

(一)供应商不符合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二)供应商未通过实质性响应审查的;

(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未参加谈判的;

(四)供应商未在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前足额交纳所参与包保证金的;

(五)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未按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要求要求签署或盖章的;

(六)供应商的最后报价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

(七)供应商不接受谈判小组修正后的价格的;

(八)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包)谈判的;

(九)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的;

(十)同一合同项(包)下的货物,制造商参与谈判,再委托代理商参与谈判的;

(十一)供应商响应文件内容有与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的内容,或附有采购人无法接受条件的;

(十二)法律、法规和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情形。

四、采购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但《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五篇 供应商须知 一、谈判费用

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应承担其编制响应文件与递交响应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论谈判结果如何,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无义务也无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

(一)竞争性谈判文件由竞争性谈判邀请书、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谈判项目服务需求、采购程序、评定成交的标准、无效谈判及采购终止、供应商须知、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文件格式要求七部分组成。

(二)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所作的一切有效的书面通知、修改及补充,都是竞争性谈判文件不可分割的部分。

(三)本竞争性谈判文件中,谈判小组根据与供应商谈判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三、六篇全部内容。

三、谈判要求

(一)响应文件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竞争性谈判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原则上采用软面订本。

1.响应文件组成

投标文件由第七篇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规定的部分和投标人所作的一切有效补充、修改、承诺和电子光盘等文件组成,投标人应按照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规定进行编写和装订,也可在基本格式基础上对表格进行扩展,未规定格式的由投标人自定格式。投标人须将所有书面响应文件扫描并刻录在光盘上,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联合体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谈判有效期:响应文件及有关承诺文件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二)保证金:

1.供应商提交保证金金额和方式详见 第一篇 五、保证金

2.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保证金不予退还:

2.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2.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谈判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5成交供应商不按规定的时间或拒绝按成交状态签订合同(即不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质量)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

3.保证金的有效期限在谈判有效期过后三十天继续有效。

(三)修正错误

若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或最后报价中的价格出现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错误,以大写金额修正为准。

谈判小组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修正供应商的报价,供应商同意并签署确认后,修正后的报价对供应商具有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将视为无效谈判。

(四)提交响应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响应文件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应与正本一致,如出现不一致情况以正本为准。

2.在响应文件正本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七篇响应文件格式中规定签署、盖章的地方必须按其规定签署、盖章。

3.若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错处作必要修改,则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签署确认。

4.电报、电话、传真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五)响应文件的递交

响应文件均应密封送达谈判地点,应在封套上注明谈判项目名称、供应商名称。若正本、副本分别进行密封的,还应在封套上注明正本、副本字样。

(六)响应文件语言:简体中文

(七)供应商参与人员

各供应商应当派1-2名代表参与谈判,至少1人应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供应商为自然人)。

四、成交供应商的确定和变更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谈判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二)成交供应商的变更

1.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顺序,确定排名下一位的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2.成交供应商无充分理由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将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成交通知

(一)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将在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网(www.cqggzy.com)上发布成交结果公告。

(二)结果公告发出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一经发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成交通知书》将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六、关于质疑和投诉

(一)质疑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收到伤害的,可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提出质疑的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质疑时限、内容

1.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2.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1.2.2质疑项目的项目名称、项目号以及采购执行编号;

1.2.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1.2.4事实依据;

1.2.5必要的法律依据;

1.2.6提出质疑的日期;

1.2.7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2.8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其授权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1.3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2.质疑答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3.其他

3.1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3.2质疑函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二)投诉

1.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递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范本可在财政部门户网站和中国政府采购网下载。

3.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相关当事人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相关当事人向财政部门提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相关当事人提供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内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4.在确定受理投诉后,财政部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

七、签订合同

(一)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二十日内和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合同签订。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谈判文件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其他未尽事宜由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二)竞争性谈判文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三)合同生效条款由供需双方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四)合同原则上应按照《重庆市政府采购合同》签订,相关单位要求适用合同通用格式版本的,应按其要求另行签订其他合同。

(五)采购人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竞争性谈判文件中予以约定。成交供应商履约完毕后,采购人根据采购文件规定无息退还其履约保证金。

八、项目验收

合同执行完毕,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履约情况验收,不得无故拖延或附加额外条件。

九、采购代理服务费

(一)投标人中标后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以下标准 的60%执行。

采购类型

成交金额(万元)

货物采购

服务采购

工程采购

100以下

1.5%

1.5%

1.0%

100-500

1.1%

0.8%

0.7%

500-1000

0.8%

0.45%

0.55%

1000-5000

0.5%

0.25%

0.35%

5000-10000

0.25%

0.1%

0.2%

10000-100000

0.05%

0.05%

0.05%

1000000以上

0.01%

0.01%

0.01%

注: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例如:某货物采购代理业务成交金额为6000万元,计算采购代理服务收费额如下:

100万元×1.5%=1.5万元

(500-100)万元×1.1%=4.4万元

(1000-500)×0.8%=4万元

(5000-1000)×0.5%=20万元

(6000-5000)×0.25%=2.5万元

合计收费=(1.5+4.4+4+20+2.5)*60%=19.38(万元)

1采购代理服务费以现金、转账等形式支付。

成交投标单位如未按上述规定缴付采购代理服务费,其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十、交易服务费

供应商成交后向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缴纳交易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按按渝发改收费〔2023〕115号执行。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咨询电话:023-63625633


第六篇 合同草案条款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2.工程地点: 

3.工程招标号: 。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  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 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其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竞争性谈判文件;

(6)通用合同条款;

(7)投标文件;

(8)技术标准和要求;

(9)图纸;

(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11)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工程所在地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订立书面合同后3日内并送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6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3 份,承包人执 3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 址:  地 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电 话:  电 话: 

传 真:  传 真: 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账 号:  账 号: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采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 7 -0201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其他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函、变更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不采用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由承包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结合施工现场所处位置自行解决。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国家及地方相关文件、规定及技术规程。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评定检验标准》等国家颁布的现行验收标准、规范及省、市有关执行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 竞争性谈判文件 ;(6)通用合同条款;(7) 投标文件 ;(8)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9)图纸;(10) 工程量清单;(11) 其他合同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订立书面合同后十日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三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提供本项目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项目部组织文件、施工组织设计(含网络图)、进度计划、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证体系等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订立书面合同后 3 日内,向监理人提供 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 。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 由承包人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施工现场围墙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施工所需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修建、维护、养护和管理人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 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按实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1 )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办事;( 2 )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 3 )工程进度与工程量的确认;( 4 )督促并控制好工程进度、质量、投资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 开工前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现场条件由承包人在投标前自行踏勘考虑,发包人仅提供现状地形及现状条件,有关施工用电用水通讯正常施工条件及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保护及赔偿均由承包人负责,由此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已综合考虑到投标报价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不提供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不提供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 1 )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纸( 2 )竣工内业资料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 竣工图六套,其中原件五套,电子文档一套;竣工内业资料三套。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形式和电子文件

档案管或其他管理机构需要的档案资料,承包人应另行提供。

(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1)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照明的责任和要求:由承包人按相关条款执行,费用自理。

2) 向发包人及监理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及监理人免费提供办公室一间,并免费提供网络、传真、打印等办公设备。

3) 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干使用。

4)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 含文物保护建筑 ) 、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

5) 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渝建发( 2000 39 号文和 JGJ59-99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6)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竣工验收并正式移交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7) 凡设计图及说明要求与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简称通告)等国家和重庆地方强制性规定相矛盾的,一律以通告和强制性规定中标准严格者为准,其相关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价格中。

8 )施工所需的水、电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包含红线内外的接线及相关工作,承包人投标时应提前自行踏勘综合考虑报价。

9 )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其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10 )施工许可证在签订本合同后由承包人在二十日内负责办理完成。

11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凡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与本工程相关的工作,承包人应无条件接受并及时组织施工,工程费用按合同约定结算办法办理。

12 )为其他分包(劳务分包)单位提供方便,如与其他施工单位发生纠纷,必须本着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原则与其他施工单位友好协商解决,决不能引发停工、阻工事件,否则每发生一次,发包人有权扣取承包人违约金 5000 元。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 项目经理每月到位率必须不少于 15 天,每天不少于 4 小时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 万元,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 5000 / 天扣罚;如累积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 70% ,则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 2% 的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若擅自变更,承包人将承担中标价 2% 的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接到开工通知后三天内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必须经发包人项目负责人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不允许分包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不允许分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劳务分包应选择适格劳务分包商,不得使用自然人(包工头),甲方有权监督检查承包人工程分包情况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由承包人按照双方签订合同自行支付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缴纳金额:中标金额的10%。

2.缴纳方式:向采购人指定账户转账或提供银行保函。

3.退还方式:项目履约结束验收合格并审计后,扣除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外,其余金额无息退还至供应商账户(若缴纳方式为银行保函的,成交供应商须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提交审定金额的3%的质保金至甲方账户。)。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按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1 )在施工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全面负责对工程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协调业主与承建单位之间的关系,处理矛盾,以确保合同圆满执行,但无权修改合同。

2 )当发现工程进度比计划拖期时,有权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尽快纠正。在施工进度严重延误,并经多次警告仍未纠正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补救方案或终止合同的建议。

3 )当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质量或安全没有足够保障时,有权下达停工令,并提出处理意见。审查承建单位复工报告,发布复工令。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复工令,不得复工。

4 )对不符合质量要求或无法证明质量符合要求的工程(含未经签证的隐蔽工程)有权要求承建单位返工、复查、撤换人员。

5 )有权拒绝不合格的或未经证明合格的设备和材料运入现场。对已运入现场的,经查不合格的设备和材料,有权指令承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运出现场。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

通信地址: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

(2) ;

(3)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工程质量一次性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施工质量未达到国家验收合格标准(包括所有一般规定、强制性条文规定的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或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拒不返工或整改,发包人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单位对有质量问题部分进行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不采用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特殊情况视情况而定。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均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1 )承包人必须按照文件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 )承包人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置必要的警示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 3 )乙方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和重庆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甲方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重庆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重大伤亡事故。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渝建发 [2014]25 号)规定执行。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以总监理工程师要求为准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工程开工 15 日前提交总监理工程师审批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七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应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七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工期延长要求。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前七日内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执行通用条款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最高不超过合同价款的 10 % ,承包人逾期违约金已达到合同价款的 10 % 而未完工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一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

(2) ;

(3) 。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由承包人承担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根据发包人的要求提供 。但装饰安装材料价格不能超过评审单价的±5%,否则发包人不予认可。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10. 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所有变更必须获得发包人的批准,工程设计变更联系单以及业务联系单涉及到合同规定结算需要调整的,承包人必须在该项目内容实施前经发包人同意签证盖章,并在该项目完成 7 天内,将调整原因,调整价款金额(附价款调整结算书、单价分析表)一式二份报发包人审核确认,返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未按规定时间上报的,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变更。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参照竞争性谈判文件执行。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 为: 不采用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 、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按清单计价规则及应考虑的合同条款为准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按清单计价规则结合应考虑的合同条款为准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不调整

2 、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已考虑该部分费用,不另行支付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按相关规定

3 、其他价格方式: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本项目无预付款。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2013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按实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12.4 付款方式

1 .按月进度付款,每月支付实际已完成价款的70%。

2.工程结算经审计后出具审计报告并移交档案资料且通过档案验收后,支付至本工程审定金额的100%。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审定金额的3%作为质保金,若缴纳方式为银行保函的,成交供应商须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提交审定金额的3%的质保金至甲方账户。

3.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满后1个月内无息退还。

注:由成交供应商出具发票后,采购人采用银行转帐支付或电汇至成交供应商银行基本账户。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不采用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不采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进行支付,违约金总价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0 个工作日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交工证书颁发后 14 日内提交 5 份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竣工结算总价、已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

14.2合同内及工程变更结算原则:

14.2.1结算总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成交综合单价×实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措施费清单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工程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项目结算款+规费税金清单±合同约定其它费用。

14.2.2工程变更结算原则:

a.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采用该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b.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工程量清单的单价;

c.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组价根据现行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及《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供应商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18)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渝建发〔2014〕25号文规定中的需另行按实计算的四项费用,除文物保护按竞争性谈判文件约定原则按实结算外,其他部分均纳入响应报价,包干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要求与内容、提取支付方法以及违反约定造成损失的赔偿等条款。

D.人工费、材料费、材料费单价采用谈判报价中最低的单价计取(但不得高于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平均价,否则采用施工期间《重庆工程造价信息》信息价的平均价),谈判报价及信息价均没有的价格以采购人核定的价格为准,组价下浮10%(其中采购人核定的材料价、规费、税金不下浮)作为结算依据。

14.2.3.安全文明施工费:

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采购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采购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视为对采购文件不作实质性响应,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4.2.3.材料采购及报价

a.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成交供应商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采购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火工材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规定,若成交供应商违反相关规定,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b.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暂定价材料除外)由各供应商参照《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及现行市场价结合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并且供应商应保证所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材料价格应与人工、材料、机械数量及价格汇总表中的相应材料价格一致。成交后,所有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

c.材料运输距离由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成交后不调整。

d.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均由成交供应商采购合格材料供应,成交供应商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中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应至少在采购前7天将所采购材料设备的厂家、技术参数、品牌、质量等级等指标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收到成交供应商的书面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经采购人认质、封样后成交供应商方可采购进场,否则成交供应商所采购的材料及设备将被拒绝进场,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材料的送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14.2.4 工程材料、构件、建筑安装物、半成品、成品进行的质量鉴定、检测和试验,由采购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试验机构实施,所发生的鉴定、检测和试验费用由采购人承担。

14.2.5人工费

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供应商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成交后若有涨跌,人工费不予调整。

14.2.6其他说明

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成交供应商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供应商自行投保,保险费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14.2.7工程保修期间保修费不计利息。

14.2.8结算审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单位编制结算,经监理单位、业主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审定,审计后为工程总结算价。

14.2.9合同约定费用:

(1)招标人要求中标人完成合同以外施工范围内或施工范围外但与本施工项目有密切关系的零星项目,中标人应接受招标人施工要求,并在施工前14天内就用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材料和金额等向招标人提出施工签证,招标人在7天内予以签证后施工。如招标人未签证,中标人自行施工后发生争议,由中标人负责。

(2)合同其它条款约定的费用。

14.2.10工程最终结算金额以建设单位委托的的审计单位审定金额为准。

14.2.11中标人必须按上述规定编制工程结算,编制工程结算必须仔细认真,中标人在办理结算时应准确审核有关工程量并报出总造价,若净审减率在±5%以内,由招标人支付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核费;若净审减率超过±5%,超出部分的基本审计费及效益审核费由中标人支付。

[注:净审减率=(送审总造价-审定总造价)/送审总造价×100%]

14.3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确定审定金额后 30 个工作日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确定审定金额后 30 个工作日内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以审计结论为准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提交 5 份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工作日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审计完成后 30 个工作日内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审计完成,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并经发包人认可后 30 个工作日内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1 年,从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工程总结算价款的 3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工程总结算价款的 3 %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质保金为总结算价款的 3 % 履约保证金内扣除 质保金在缺陷责任期 后1个月内无息 退还,若缴纳方式为银行保函的,成交供应商须在结算审计完成后提交审定金额的3%的质保金至甲方账户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7)其他: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一)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期一天,扣除合同总金额的万分之五作为违约金。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供应商给采购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采购人在施工期间将随时点名,未经批准,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10000元/人·次违约处罚。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5000元/人·次违约处罚。

(三)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工程项目转、分包给第三方,如成交供应商将本工程项目转、分包给第三方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采购人有权要求供应商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应由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四)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及采购人实施的监督检查。由于成交供应商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代表到现场检查时,成交供应商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不重视安全以及出现安全隐患,则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处以每次2000元违约金;严重的安全问题视情加重处罚。

(五)成交供应商及其员工应遵守各级政府及部门的疫情防控规定和采购人管理规定,采购人代表到现场检查时,成交供应商现场管理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对不遵守管理规定及不能做到文明施工的现象,则采购人对成交供应商处以每次1000元违约金;对屡次(2次以上)不整改的处以每次2000元违约金。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疫情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甲方有权监督其提交投保保单复印件备案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风险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由承包人自行考虑风险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不采用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双方约定向 重庆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__

承包人(全称):____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项目。具体的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本工程施工图及图说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装修工程为一年;

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一年;

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5、绿化工程养护期为 一 年;

6、其它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7、以上保修期限根据投标延保期限进行延长。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4小时内必须派技术人员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费用在承包人的保修金中加倍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及保修金退还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保修金在工程竣工满 年,经验收无质量问题后,全部返还完毕。保修金不计取资金利息。

五、其它

双方约定的其它统筹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廉政合同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2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1、3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发包人:(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 (盖单位章)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项目名称) /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3.违约责任

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七篇 响应文件格式要求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报价函

(二)明细报价表

二、技术(质量)部分

(一)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一、经济部分

(一)竞争性报价函

竞争性报价函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我方收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谈判项目名称)的竞争性谈判文件,经详细研究,决定参加该谈判项目的竞争谈判。

1.愿意按照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一切要求,提供本项目的交货及技术服务,项目初始报价(总价)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人民币小写: 元。以我公司最后报价为准。

2.我方现提交的响应文件为:响应文件正本 份,副本 份。

3.我方承诺:本次谈判的有效期为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起90天。

4.我方完全理解和接受贵方竞争性谈判文件的一切规定和要求及谈判评审办法。

5.在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中,我方若有违规行为,接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竞争性谈判文件》之规定给予惩罚。

6.我方若成为成交供应商,将按照最终谈判结果签订合同,并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承诺函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7.我方同意按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交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要求的保证金。如果我方成为成交供应商,保证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和交易中心缴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规定的采购代理服务费和交易服务费。

8.我方未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供应商(公章)或自然人签署:

地址:

电话: 传真:

网址: 邮编:

联系人:

年 月 日


  • 明细报价表

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

(供应商按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也装订在响应文件中,也可单独成册)


二、技术(质量)部分

(一)技术(质量)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谈判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提醒:请注明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技术参数或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二篇 谈判项目技术(质量)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他资料(格式自定)


三、服务部分

(一)服务响应偏离表

项目号:

谈判项目名称:

序号

采购需求

响应情况

差异说明

提醒:请注明具体内容以及响应文件中具体内容的位置(页码)

供应商: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或自然人:

(供应商公章) (签署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本表即为对本项目第三篇 谈判项目服务需求中所列条款进行比较和响应;

2.本表可扩展。


(二)其它优惠服务承诺(格式自定)


四、 资格条件及其他

(一)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格式)

谈判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 (供应商名称)任 (职务名称)职务,是(供应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授权他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

谈判项目名称: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名称)是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授权 (被授权人姓名及身份证代码)代表我单位全权办理上述项目的谈判、签约等具体工作,并签署全部有关文件、协议及合同。

我单位对被授权人的签署负全部责任。

在撤销授权的书面通知以前,本授权书一直有效。被授权人在授权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的撤销而失效。

被授权人: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

(签署或盖章) (签署或盖章)

(附: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被授权人电话:XXXXXXX 电子邮箱:XXXXXX@XXXXX(若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可不填写)

注:

1.若为法定代表人办理并签署响应文件的,不提供此文件。

(四)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格式)

基本资格条件承诺函

致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供应商名称)郑重承诺:

1.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

2.我方未列入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中,也未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

3.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方对以上承诺负全部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供应商公章)

年 月 日


(五)特定资格条件证书或证明文件


五、 其他资料

(一)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 ;制造商为 (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填写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中小企业应当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如实填写并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

3.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所属行业时,应与采购文件第一篇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中填写的所属行业一致。

4.本声明函企业名称(盖章)处为供应商盖章。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准。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 期:

若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将在结果公告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二)其他与项目有关的资料(自附)

(结束)

二、开标时间:

三、其它补充事宜

1、采购需求公示,非招标公告,征求潜在供应商意见,有修改意见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意见书发至 2250499063@qq.com

2、反馈意见需提供以下要素:①问题描述;②佐证依据(包括但不限于违背采购法律法规或违背相关行业标准等);③建议修改意见(包括但不限于采购法律法规或相关行业标准等);④公司信息(需明确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0.000000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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