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皇姑区公务用车的使用效率以及财政性资金使用效益,满足皇姑区公务用车维修保养需求,皇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5 家 企业为皇姑区行政事业单位 公务用车维修保养供应商 。
本次招标的中标人,将被确定为 皇姑区公务用车辆维修企业称号。全区各相关单位可根据各企业中标合同所承诺的服务及收费标准,选择企业进行维修及保养。
一、 采购内容及要求
最高限价 00 3 包: 300000.00元
最高限价 00 5 包: 300000.00元
包组划分 :本次采购2个包组,每个包组择优选择一家中标供应商,兼投不兼中。(本项目共5个包组,001包组、002包组和004包组已确定的中标供应商不得兼中003包组、005包组。)包组如下:
包号 | 包组名称 | 包组内容 | 数量 |
003 | 公务用车维修 (3) | 市场局、纪委 | 1 |
005 | 公务用车维修 (5) | 除1-4包组以外的其他区委、区政府、区人大、区政协等部门 | 1 |
二、 本项目报价方式
折扣率报价:车辆维修和保养维修工时费按国家规定标准折扣。(例:原价 100元,现价70元,则折扣率为30%)
选定的维修企业维修工时收费 标准 按工时 单价 10元。 配件材料单价不超过 4S店原厂配件价格70% 。维修内容应包括汽车发动机大修;汽车底盘大修;汽车全车大修;汽车全车喷漆;一般性修理与保养;具备二十四小时提供维修服务和异地快速救援(求援后二十分钟内到达并实施救援)的能力。
三 、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具备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三类(含三类)及以上资质 ( 在投标文件中 供应商须提供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
四 、基本要求
1、 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维修质量主体责任,自觉维护区政府的利益。
2、 具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
3、 具有规范的业务工作流程,在醒目位置公开业务受理程序、服务承诺和用户抱怨受理程序等,并明示经营许可证、标志牌、配件价格、工时定额和价格标准等。
4、 按照国家、行业或者地方的维修标准和规范进行维修。尚无标准或规范的,可参照机动车生产企业提供的维修手册、使用说明书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维修。须将原厂配件明码标价。使用原厂配件或同质配件维修机动车,不得使用老旧车辆换下的配件、总成,应当与托修方约定处理。中标人应当记录配件采购、使用信息,查验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证明,并按规保存管理。 所销售的器具和用具必须保真,售后实行 三包 。 因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的损失由维修企业承担。
5、 如发现以次充好、冒名顶替,按原厂家标准价格五倍罚款。
6、 皇姑区公务车辆维修过程、配件管理、费用结算和维修档案等应实现电子化管理并妥善保管。维修档案应当包括:维修合同(托修单)、维修项目、维修人员及维修结算清单等。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维修档案还应当包括:质量检验单、质量检验人员、竣工出厂合格证明等,以备皇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使用单位查阅。
7、 使用规定的结算票据,并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维修结算清单中,工时费与材料费应清晰明确的呈现出来,不得模糊维修程序。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 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承修方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在质量保证期内,机动车因同一故障或维修项目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承修方应当负责联系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并承担相应修理费用。
8、成交供应商 在特定时间内对社会举办的优惠活动,皇姑区所管公务用车有权参加其优惠活动并享受其优惠政策,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五 、车辆维修要求
1.发动机大修的质量要求
1.1 根据《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技术条件》的规定,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检验的主要内容是发动机的动力性、经济性、启动性、运转可靠性和排放污染物。
( 1) 动力性:发动机的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均不低于原设计标准的 90%。
( 2) 经济性: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率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
( 3) 起动性:发动机在正常温度下 5秒内能起动。柴油机在环境地温度不低于5℃时起动顺利。
( 4) 运转可靠性:装配的零件和附件必须保证质量,发动机在各种转速下,运转稳定,在正常情况下,不能有过热现象,改变转速时,应过度圆滑。突然加速或减速时,不能有突爆声,化油器不得回火,消音器不得有放炮声。在规定的转速下,机油压力应符合设计规定,发动机的水温和油温应符合规定。发动机运转稳定后,只允许气门脚有轻微均匀声响,不允许活塞销、连杆轴承、曲轴轴承有异响和活塞敲缸及其它异响。发动机应无漏水、漏油、漏气、漏电现象。
( 5) 排放污染物:发动机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2 底盘修理的质量要求底盘竣工出厂技术条件中主要规定了对大修车的安全性、可靠性的要求。
( 1)安全性:安全性主要包括转向机构的技术性能、制动系统技术性能及灯光、信号的技术性能。对转向机构的技术要求为: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最大转向角和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对制动技术性能的要求,制动性能必须根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规定,使车辆的制动距离、制动减速、制动力三个指标符合规定。照明和信号装置 应按《汽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规定执行。
( 2)可靠性:可靠性包括汽车零件的可靠性和各总成的工作可靠性,对装配的零件、部件和附件应符合相应技术条件,也就是说,要保证零部件的质量。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挡轻便,准确可靠。行走系统工作可靠,无异响。
1.3 对于涂漆的质量要求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皱纹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1.4 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1.5 大修车保修要求:汽车更换发动机,保修 5 万公里,在 5 万公里以内发动机出现故障免费保修。大修底盘保修 1 万公里(期限一年), 1 万公里以内或 1 年内出现故障免费保修。汽车喷漆保修半年,半年内出现喷漆脱落、裂缝、裂纹,免费保修。以上保修,使用因素除外。
1.6 汽车发动机大修竣工条件
本标准适用于国产往复活塞式汽车发动机 ( 汽油机、柴油机 ) 。同类型的进口汽车发动机参照执行。
1.6.1 技术要求
( 1 ) 装配的零部件和附件均应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制造或修理技术条件。
( 2 ) 发动机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装配技术条件进行装配,并装备齐全。
( 3 ) 装配后的发动机 , 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工艺和技术条件进行冷、热磨合,拆检和清洗。
( 4 ) 发动机在正常工作温度下 ,5 秒钟内能起动。柴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 ℃ , 汽油机在环境温度不低于 -5 ℃时 , 起动顺利。
( 5 ) 发动机怠速运转稳定 , 其转速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注 : 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 ( 下同 ) 。
( 6 ) 四行程汽油机转速在 500-600r/min 时 , 以海平面为准 , 进气歧管真空度应在 430-530mmHg 范围内。其波动范围 , 六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 25mmHg, 四缸汽油机一般不超过 38mmHg 。
( 7 ) 发 动机在各种转速下运转稳定 , 在正常工况下 , 不得有过热现象。改变转速时 , 应过渡圆滑。突然加速或减速时 , 不得有突爆声 , 化油器不得回火 , 消声器不得有放炮声。
在规定转速下 , 机油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① 气缸压缩压力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 各缸压缩压力差 , 汽油机应不超过各缸平均压力的 8%, 柴油机应不超过 10% 。 注 : 上述 1.5-1.9 条 , 水冷式发动机应在水温为 75-85 ℃ , 风冷式发动机应在油温为 80-90 ℃时进行测试。
② 发动机起动运转稳定后 , 只允许正时齿轮、机油泵齿轮、喷油泵传动齿轮及气门脚有轻微均匀响声 , 不允许活塞销、连杆轴承、曲轴轴承有异响和活塞敲缸及其它异常响声。
③ 发动机最大功率和最大扭矩均不得低于原设计标定值的 90% 。
④ 发动机最低燃料消耗率不得高于原设计规定。
⑤ 发动机不应有漏油、漏水、漏气、漏电现象 , 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接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⑥ 发动机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⑦ 发动机应按原设计规定加装限速片 , 或对限速装置作相应的调整 , 并加铅封。
⑧ 发动机外表应按规定涂漆 , 涂层应牢固 , 不得有起泡、剥落和漏涂现象。
⑨ 发动机应按规定加注润滑剂。
⑩ 其他有关要求应符合原设计规定。
1.6.2 检验规则
(1) 承修单位应对发动机的最大扭矩和最低燃料消耗率进行测试 , 并按主管部门或修理合同规定对最大功率和负荷特性进行抽样测试。
(2) 检验合格的发动机 , 应签发合格证并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1.7 汽车大修竣工出厂技术条件
1.7.1 一般技术要求:
(1) 装配的零件、部件,总成和附件应符合相应的技术条件。各项装备应齐全,井按原设计的装配技术条件安装。允许在汽车大修中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文件改变某些零件、部件的设计,但其性能不得低于原设计要求。 注 : 原设计是指汽车制造厂或按照规定程序批准的改造、改装的技术文件(下同)。
(2) 主要结构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规定。由于经修理而增加的自重,不得超过原设计自重的 3% 。
(3) 驾驶室、客车厢应形状正确、曲面圆顺、转角处无折绉,蒙皮平整,无松弛,污垢及机械损伤等缺陷。
(4) 喷漆颜色协调、均匀、光亮,漆层无裂纹、剥落、起泡、流痕、绉纹等现象。不需涂漆的部位,不得有漆痕。刷漆部位允许有不明显的流痕和刷纹。
(5) 驾驶室、客车厢、货厢及翼板左右对称。各对称部位离地面高度差:驾驶室、翼板、客车厢不大于 10mm ,货厢不大于 20mm 。
(6) 座椅的形状、尺寸、座间距及调节装置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7) 门窗启闭灵活,关闭严密,锁止可靠,合缝匀称,不松旷。风窗玻璃透明,不眩目。
(8) 转向机构各连接部位不松旷,锁止可靠。转向盘自由转动量(带转向助力器的除外),总重不小于 4.5t 的汽车不大于 30 °,总重小于 4.5t 的汽车不大于 15 °。
(9) 离合器踏板、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和手制动的有效行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0) 仪表、灯光、信号、标志齐全,工作正常。
(11) 轮胎充气气压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2) 限速装置应铅封。
(13) 各部润滑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14) 各部运行温度正常,各处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但润滑油、冷却水密封结合面处允许有不致形成滴状的浸渍。
1.7.2 主要性能要求
(1) 发动机起动容易。在各种转速下运转正常、无异响。
(2) 传动机构工作正常,无异响。离合器接合平稳、分离彻底、操作轻便、工作可靠。变速器换档轻便、准确可靠。
(3) 转向机构操纵轻便。行驶中无跑偏、摆头现象。前轮定位、最大转向角及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原设计要求。
(4) 制动性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制动检验规范》(试行)的规定。
(5) 汽车空载行驶初速为 30km / h 滑行距离应不少于 220m 。
(6)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从初速 20km / h 加速到 40km / h 的时间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7) 带限速装置的汽车,以直接档空载行驶,在经济车速下,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值的 85 %,汽车走合期满后每百公里燃油消耗量应不高于原设计规定。
(8) 驾驶室、客车厢不得漏水。汽车在多尘路上行驶,在所有门窗都关闭的情况下,当车外空气含尘最不低于 200mg/m3 时,驾驶室、客车厢内的含尘量不得高于车外含尘量的 25% 。
(9) 汽车噪声应符合 GB 1495-79 《机动车辆允许噪声》的规定。
(10) 汽车排放限值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11) 汽车性能测试条件见附录 A (补充件)。
1.7.3 检验规则
(1) 大修竣工的汽车,经检验合格,应签发合格证。
(2) 大修竣工的汽车,应在明显部位安装铭牌,其内容包括发动机和车架号码、承修单位名称、修竣出厂年、月、日等。
(3) 修竣的车辆,经送修与承修单位双方确认合格后,办理出厂交接手续。出厂合格证和有关技术资料应随车交付送修单位。
六 、设施要求
投标人须在皇姑区辖区内具有以下设施:
(1) 接待室(含客户休息室)
① 接待室,面积 ≥20㎡
② 接待室应整洁明亮,明示各类证、照、主修车型、作业项目、工时定额及单价等,并有供客户休息的设施。
(2) 停车场
①具有与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合法停车场,面积≥ 150 ㎡。不得占用公共用地。
② 自有停车场 (投标时需提供停车场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 提供 的为 无效投标。 ) ;租赁停车场, 停车场 使用 期限不得少于 1 年 , 租赁截止日期须在 202 4 年 10 月 31 日以后。 ( 投标时 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 提供 的为 无效投标。 )
③停车场地面应平整坚实,区域界定标志明显。
(3) 生产厂房
① 生产厂房面积能满足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通用设备的工位布置、生产工艺和正常作业,并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生产厂房面积 ≥200 ㎡。
②生产厂房内设有总成维修间,面积≥20 ㎡,并设置总成维修所需的工作台、拆装工具、计量器具等。
③生产厂房内设有预检工位,预检工位应有相应的故障诊断、检测设备。
④ 自有生产厂房具有产权登记证书 ( 投标时 需提供产权登记证书原件 ,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 提供 的为 无效投标 。 ) ;租赁的生产厂房应具有合法 有效 的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得少于 1 年,且租赁截止日期须 在 202 4 年 10 月 3 1日以后 ( 投标时 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 , 投标文件中提供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不 提供 的为 无效投标 )。
⑤生产厂房地面应平整坚实。
七 、设备要求
( 1)投标人须具有但不限于以下仪表工具、专用设备、检测设备和通用设备,且其规格和数量应与其承修车型、经营规模相适应:
①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
②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机(不少于2个)、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及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 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喷烤漆房及设备(允许外协)、调漆设备(允许外协)、自动变速器维修设备(允许外协)、四轮定位仪(允许外协)。
③检测设备:尾气分析仪或不透光烟度计(允许外协)、汽车前照灯检测设备(允许外协)、制动性能检验设备(允许外协)。
④通用设备:计算机、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 2)各种仪表工具、设备应能满足加工、检测精度的要求和使用要求,并应符合相关要求。计量器具应定期更新、检修、升级。
( 3)汽车举升机、喷烤漆房。
( 4)允许外协的设备 , 应具有合法的合同书 ,服务期内留档备查。
( 5 ) 投标人 应在投标文件中 提 供 如下 设备的 清单和相应照片 , 如不提供或提供不全的 为 无效投标。
①仪表工具:万用表、气缸压力表、燃油压力表、液压油压力表、真空表、空调检漏设备、轮胎气压表、外径千分尺、内径千分尺、量缸表、游标卡尺、扭力扳手。②专用设备:废油收集设备、齿轮油加注设备、液压油加注设备、制动液更换加注器、脂类加注器、轮胎轮辋拆装设备、汽车空调冷媒回收净化加注设备、总成吊装设备或变速箱等总成顶举设备、汽车举升机、汽车故障电脑诊断仪、冷媒鉴别仪、蓄电池检查及充电设备、车身清洗设备、打磨抛光设备、除尘除垢设备、车身整形设备。③通用设备:计算机、砂轮机、台钻(含台钳)、气体保护焊设备、空气压缩机、抢修服务车 。
八 、人员要求
( 1)投标人须成立皇姑区公务用车辆维修服务团队,明确服务团队职责。服务团队负责人由投标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同时指定专人专职负责。
( 2)服务团队组成人员须包含团队负责人、维修技术负责人、维修质量检验员、维修业务员、维修价格结算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车身修复)人员、涂漆(车身涂装)人员、联系人等。维修质量检验员数量应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至少应配备2名维修质量检验员。机修人员、电器维修人员、钣金人员和涂漆人员,至少各配备1人。 还应有一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技术支持。 其他岗位从业人员,允许一人二岗,可兼任一职。
( 3) 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服务团队人员一览表(未提供 的为 无效投标) ,列明服务团队人员分工,便于采购人联系和查阅。
( 4) 服务期内, 成交供应商 服务团队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出现人员调离等合理原因确需调整的, 成交供应商 须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进行更新调整。
九 、安全生产要求
( 1)建立并实施与其维修相关的安全制度。
( 2)制定各类机电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并明示在相应的工位或设备处。
( 3)使用与存储有毒、易燃、易爆物品和粉尘、腐蚀剂、污染物、压力容器等,均应具备相应资质。安全防护设施应有明显的警示、禁令标志。
( 4)生产厂房和停车场应符合安全生产、消防等各项要求,安全、消防设施的设置地点应明示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
( 5)具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
十 、环境保护要求
( 1)具有废油、废液、废气、废水(以下简称四废)、废蓄电池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有害物质存储区域应界定清楚,必要时应有隔离、控制措施。
( 2)作业环境以及按生产工艺配置的处理四废及采光、通风、吸尘、净化、消声等设施,均应符合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 3)涂漆车间应设有专用的废水排放及处理设施,采用干打磨工艺的,应有粉尘收集装置和除尘设备,并应设有通风设备。
( 4)调试车间或调试工位应设置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
十一、监管要求
( 1)采购人和使用单位共同立车辆维修监督管理小组,对送修车辆、更换维修配件、车辆交付等环节进行监管和验收。
( 2)维修车辆在采购人指定的场所内进行,更换配件要经采购人认定和批准后方能使用。
( 3)根据使用单位的工作特性和实际工作要求,每车每年提供一次四轮定位服务以及电脑检测、调离合器、调怠速、调门锁,更换四滤(机油滤、空气滤、汽油滤、空调滤)、换雨刷器片、灯泡、添加玻璃水和防冻液及胎压调整。 除了收取材料费用外,免收工时费。
( 4)成交供应商必须遵守汽车维修行业安全工作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含防火、防盗、消防、防触电、防雷击、空防安全、危化品处理以及意外伤害)均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
( 5)成交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必须建立车辆维修视频、维修记录、维修档案。因故障判断失误,造成误拆、误卸,应免费恢复;因拆卸造成的部件损坏,应免费更换;因更换产品及维修质量问题,返工一律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每次车辆维修或保养后,成交供应商须提供一次免费洗车服务。
( 6)成交供应商提供上门取送车服务,注重服务细节。具备提供应急救援服务(包括域外)的能力,配备应急电话及应急救援车辆,做到随叫随到、随到随修(救援时间以实际距离为准) ,整个救援过程不收取任何费用。
( 7)成交供应商为使用单位提供优先服务,随到随修。一般故障1小时内完成,保养2小时内完成,小修1日内完成,总成大修3日内完成,全车大修5日内完成,整车喷漆7个工作日内完成,确保使用单位车辆安全运行。
( 8)成交供应商维修和结算整个过程须提供六种单据:接车单、检测单、隐患单、报价派工单、出库单、结算单。成交供应商需建立健全财务帐目,定期将当月所有维修项目核算汇总,并提供正规发票,上报采购人和使用单位进行结算。结算后计入相关车辆档案,易于查找。零配件价格全部实行电脑管理,单据统一电脑打印。
( 9)成交供应商中标后需与市机关事务车辆管理平台对接,向平台上传维修照片、视频及相关数据,随时接受检查。
十二 、 车辆保养内容
定期更换润滑油,更换滤清器、轮胎的更换和维护,坐垫、脚垫的更换、电瓶的更 换以及车辆清洗。保养车辆所需更换的零件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十三 、服务地点: 满足采购人要求
十 四 、拖车 :在沈阳市城区范围内对损坏车辆负责拖运,产生相应费用由 成交供应商 承担。
十 五 、服务期限
合同生效之日起 一 年。
十 六 、付款方式
中标人应在交付完工车辆时,出具维修出厂 合格证 及 维修结算明细表 , 明细表 必须有送修单位驾驶人员签字认可,大修及小修费用由车辆使用单位修后结清。 送修单位驾驶人员应仔细检查完工车辆,审核 维修结算明细表 ,如发现问题立即向中标人提出,无异议应在 维修结算明细表 上签字认可。中标人向送修人提供的 维修结算明细表 ,实行单车核算 ( 或定期结算 ) ,开普通发票(按维修结算明细表金额合计),由送修单位统一列支。车辆维修完毕,送修单位检验合格后 30日内付款,具体以签订合同为准。
十 七 、质量保证期
除大修车保修要求(详见采购需求 五 1.5)外,其他的维修服务,质量保证期不得低于90日。
十八、附录
沈阳市皇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 23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