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合同采购
(采购编号:ZC20221216XBFW0001)
询比采购文件
采购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
EPC总承包项目
(采购单位盖章)
2022年12月
目录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3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3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
4、采购文件的获取 3
5、报价文件的递交 4
6、发布公告的媒介 4
7、联系方式 4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5
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5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6
第三章 技术要求 8
1、工程合同金额 8
2、保险险种 8
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 9
目 录 10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11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12
三、询比报价表 14
3.1、保险合同包报价表 14
四、资格审查资料(必填项目) 15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15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16
五、 其它资料 17
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 18
第六章 评审办法 32
第一章 询比采购公告
1、询比采购邀请条件
本次建筑工程一切险询比采购项目已列入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采购预算,项目资金来自项目工程计量款,采购人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邀请你单位参加本次采购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报价。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窗体顶端
2.1采购内容: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2采购范围:本次采购设一个合同包,采购范围如下:
合同包件 物料名称 计量
单位 暂估数量 使用项目地址 预计使用-结束时间
GCYQX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份 1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施工区域 2022年12月-项目结束
窗体底端
3.、报价人资格要求
3.1、资质要求:有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相关资质即可
报价人所报价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营业范围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合法、有效;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报价,否则,相关报价均无效。
3.2、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4、采购文件的获取
4.1、潜在报价人可访问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网址为(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进行供应商注册,无需办理CA。本项目采购文件(含采购图纸)和补充(答疑、澄清)、修改文件均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下载方式发放。
4.2、采购文件网上下载时间:2021年12月21日至 2021年12月27日(以媒介上发布的公告时间为准)。
4.3、潜在报价人对采购文件有疑问的,通过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递交。提交疑问截止日为2021年12月25日16时00分。采购人将于2021年12月26日前在网上发布补充(答疑、澄清)文件。潜在报价人应自行关注网站公告,采购人不再通知。报价人因自身贻误行为导致报价失败的,责任自负。
5、报价文件的递交
5.1、报价文件送交的截止时间:2021年12月27日22时00分;
5.2、报价文件递交方式:电子报价文件(正本)采用网上递交的方式,在报价文件递交时间截止前递交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
5.3、电子报价文件(正本)未在报价时间截止前上传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将被拒收,后果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采购公告同时在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jjtgc.com)上发布。
7、联系方式
采购人: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
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地 址: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地址
联系人:郝文杰
电 话:18434260467
2022年12月21日
第二章 报价人须知
1、 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名称 编列内容
2.1.1 采购人 名称: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联系人:郝文杰
联系电话:18434260467;邮箱:458012405@qq.com
地址: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
2.1.2 采购名称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2.1.3 项目概况 详见第一章 采购公告
2.1.4 是否划分合同包 否
2.1.5 资金来源 项目计量款
2.1.6 保险费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2.1.7 合同条款 见采购文件中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2.1.8 报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1 年 12 月 27 日 22时 00 分
2.1.9 报价单的填写方式 符合第四章报价文件格式中 三、询比报价表的要求
2.1.12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报价方案 不允许
2.1.13 签字或盖章要求 电子报价文件签字或盖章要求:在报价文件格式规定的签字处,报价人必须签字;在采购文件规定格式的盖章处加盖单位公章。
2.1.14 报价文件份数及所附证书证件要求 1、电子报价文件1份(上传至浙江交通集团电子采购采购管理系统),作为报价文件正本。
2、报价文件全部采用电子文档。
3、报价文件中的证明资料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2.1.15 构成报价文件的其他资料 采购人所公布的通知、答疑和补遗等
2.1.16 采购文件的澄清、补充、修改 提交截止时间1天前,不足1天的,采购人将顺延提交截止时间。
2.1.17 评审小组的组建 评审小组组成:3人以上单数(含3人)。
2.1.18 中标人确定 评审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2名,由采购人决标。
2.1.19 成交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浙江交通集团电子招标采购管理系统(https://ebidding.cncico.com/cms/index.htm)、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zjjtgc.com) 公示期限:1日
2.1.20 保证金 1、 报价保证金
不需要
2、履约保证金
不需要
2.1.21 报价文件的组成 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3、询比报价表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2.1.22 控制价 GCYQX合同包投标控制价90万元
2.1.23 支付方式 应满足采购文件保险合同的要求。
2.1.24 合同签订 采购人(或使用项目)与最终中标人签订保险合同,
当最终签订合同的保险人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采购人有权终止供货合同:
1、最终签订合同的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赔付;
2、最终签订合同的保险人未按采购人要求保质保量及时赔付;
3、最终签订合同的保险人违反业主保险合同管控办法等相关规定。
2.1.25 监督部门 监督部门: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纪检监察审计部
地 址: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031号钱江大厦20楼
联系电话: 0571-87669580
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
2.2.1报价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报价处理:
(1)未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21规定的报价文件的组成资料编制报价文件的。
(2)报价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不一致的;
(3)不具备采购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5)报价高于控制价的;
2.2.2报价人若中标,不得将合同转让或分包给他人,2年内将不得参加集团公司报价,且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不低于合同暂定总价10%的违约金,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2.2.3报价人自行承担参与报价的一切费用。
2.2.4采购文件第五章保险合同为中标人与买方签订保险合同的样本,其中任何条款均对双方有法律效力。
2.2.5报价人应理解采购人有可能在报价截止时间之前对采购文件等内容作部分修改,并以文件形式通知各报价人作相应调整。
2.2.6报价人提交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人与采购人在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上就有关询比的所有往来函电均应使用中文。(报价人提交的支持文件和印刷的文献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相应内容应译成中文,在解释报价文件时以中文译本为准。)
2.2.7报价文件份数及报价文件所附证书证要求需按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1.14规定。2.2.8逾期递交的报价文件,电子采购报价交易平台将予以拒收。
2.2.9采购人对本采购文件拥有最终解释权。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日期:2022年12月
第三章 技术要求
1、工程合同金额
按本工程造价RMB119562160元投保,足额投保,如遇事故出险,保险人不得以保额不足为由实行比例赔付。
2、保险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第四章 报价文件格式
采购编号:ZC20221216XBFW0001
正 本
报价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授权代理人签署报价应文件的情况)
三、询比报价表
四、资格审查资料
五、其他资料(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负责人直接参与报价无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制件(扫描件)放置处
(正、反面)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的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本授权委托书需由报价人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和委托代理人签字。
报 价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制件
放置处(正、反面)
三、询比报价表
3.1、保险合同包报价表
合同包件 物料名称 计量单位 暂估数量 增值税税率% 含税结算单价(元/份) 价税合计(元) 备注
GCYQX 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份 1
价税合计总金额:
说明:本报价表须与报价须知、合同格式中的条款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
1、结算单价=不含税单价*(1 增值税税率),是包含产品加工成本、利润、运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杂费在内的所有费用,不含税单价在合同有效期内不作调整。
2、结算时采用“一票制”结算;当单价与总价不符时,以单价为准;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3、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保留数量变更权。以上数量为暂估数量,结算数量以甲方签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不管实际供应数量与预估数量相比偏差有多大,不影响合同的执行。
4、若增值税税率调整,则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最新政策执行,以不含税单价为准重新核定结算单价。
报价单位: (全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四、资格审查资料(必填项目)
4.1报价人基本情况表
报价人名称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网 址(或电子邮箱)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姓名 技术职称 电话
成立时间 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 其中 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 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 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 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本表后应附报价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等 。
4.2 偏离表(有偏离情况请说明,无偏离请在偏离表盖章确认)
偏离表
序号 采购文件的要求 报价文件的要求 偏离说明
说明:1、上述参数由报价人据实提供;报价人认为与采购文件有偏差的内容请填入上表,如无偏差视为完全响应采购文件。采购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接受或拒绝报价差异。
五、其它资料
报价人认为更能体现其产品优势的资料(如质量承诺书、售后服务或技术保障承诺书、业绩等)(如有)
第五章 保险合同格式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合同
年 月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单号:
签发页
为保障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的建设安全,实施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保险各方经友好协商,就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工程的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事宜达成一致,特立本保险合同为凭。
本保险合同内容主要包括各险种明细表、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处理、被保险人义务、总则和特别(或扩展)条款等。本保险合同还包括保险人今后以批单方式增加的内容。
投保人:
授权签字 :
保险人:
授权签字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明细表
投保险种 : 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投保人 :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
被保险人 : 浙江交工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承包商、分承包商、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供货商、贷款银行及相关利益方。
保险项目 :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
保险项目地址 : 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地址
保险期限 : 2022年 月 日 时至2024 年 月 日 时止(止期按工程合同)
扩展保证期 : 24个月(自保险项目全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保险责任 :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在保险期限内,陕西浙交秦新西峪矿矿外平硐工程EPC总承包项目(包括但不限于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建筑材料、机电设备、安装、周转性材料以及一切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物料,亦包括被保险人拥有的或其负责保管的与工程相关的财产及其他将包括在项目设施场地内的设施、设备、物品等)因可保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海啸、雷电、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水灾、山洪、泥石流、冰雹、地崩、山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或火灾、爆炸、碰撞、坠落、断裂、盗抢、暴乱、罢工、民众骚乱、恶意破坏等)及保证期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以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与保险项目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包括被保险人事先告知保险人的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保险金额/
赔偿限额 :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保险金额:119562160.00元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每次事故人身伤亡赔偿限额为RMB80万元
第三部分:本保单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累计总赔偿限额:400万
每次事故免赔额
: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地震、海啸:RMB10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2、隧道工程:20万或者损失金额15%,两者以高者为准。
3、其他:10万或者损失金额15%,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第三者财产损失: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2、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额。
注:
1、“每次事故”是指由同一原因或同一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2、若一次事故适用多个免赔额,则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
保险费率 :
保险费 :
保险费缴纳 : 一次性支付
扩展条款 : (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扩展条款
1、重置价值条款
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5、清理费用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6、工地外储存物条款(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8、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
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1、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12、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500,000元)
13、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
1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15、地下炸弹扩展条款
16、不受控制条款
17、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18、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19、错误和遗漏条款
20、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21、预防措施费用条款(赔偿限额:100万元)
22、保护现场条款
23、盗窃险条款
(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扩展条款
24、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25、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2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赔偿限额:5000万元)
27、装卸责任条款
28、工地访问条款
29、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30、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
(三)适用于整个保险单的扩展条款
3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32、指定公估人条款
33、索赔准备费用条款(赔偿限额:50万元)
34、预付赔款条款(损失金额的50%,30天内)
35、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36、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不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费除外)条款
37、保险期限自动延期条款(本保单(包含保证期)的保险期限最高不超过60个月)
38、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39、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40、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41、地下工程条款
司法管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特别约定 : 1、周转性材料(反复使用或租赁的周转性材料,特别定制的大型构件除外)发生损失时,赔偿金额为发生损失的周转性材料重置价值的60%”等。
2、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工程施工等原因造成原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损坏,以及由此发生的合理的相关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3、若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造成的,被保险人不得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在收到保险人的赔款后,被保险保险人应首先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赔偿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人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移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责任方追偿。
4、若有新增加的施工单位或工程其他相关关系方,则自动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5、由于被保险人的责任,导致外来车辆意外行驶至项目工地致使外来车辆及车辆里面人员的伤亡,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范围内进行负责赔偿。
6、所有扩展条款及特别约定的费率已包含在保单总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费率范围内,不再另行单独收费。
7、根据《保险法》相关条款,即使投保人未能按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请求权不受任何影响,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为由拒绝赔付或者比例赔付,但保险人可以在赔款中扣除投保人拖欠的保险费。
8、针对第三者责任的保险事故,如果经由第三方政府或村委会参与协调的事故,最终的保险赔偿金额以第三方政府及村委会协调的金额为准。
9、对于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拌合站设备也属于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部分 物质损失保险部分
保险标的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
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三条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的,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
(二)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
(三)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前,已经投入商业运行或业主已经接受、实际占有的财产或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财产,或已经签发工程竣工证书或工程承包人已经正式提出申请验收并经业主代表验收合格的财产或其中任何一部分财产;
(四)清除残骸费用。该费用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下列财产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计算机数据资料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以及其他便携式装置、设备;
(三)土地、海床、矿藏、水资源、动物、植物、农作物;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航空器;
(五)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在保险期间内,由于第五条保险责任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所产生的以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二)对经本保险合同列明的因发生上述损失所产生的其他有关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二)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三)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错误所支付的费用;
(四)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造成的本身损失。
第八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二)档案、文件、账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三)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四)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
(五)除非另有约定,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的财产的损失;
(六)除非另有约定,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终止以前,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部分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一) 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
1、建筑工程一一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保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其他保险项目一一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的金额。
(二)若投保人是以保险工程合同规定的工程概算总造价投保,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
1、在本保险项下工程造价中包括的各项费用因涨价或升值原因而超出保险工程造价时,必须尽快以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
2、在保险期间内对相应的工程细节作出精确记录,并允许保险人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
3、若保险工程的建造期超过三年,必须从本保险合同生效日起每隔十二个月向保险人申报当时的工程实际投入金额及调整后的工程总造价,保险人将据此调整保险费;
4、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届满后三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价值,保险人据此以多退少补的方式对预收保险费进行调整。
第十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十一条对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保险人可选择以支付赔款或以修复、重置受损项目的方式予以赔偿,对保险标的在修复或替换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确定损失金额:
第十三条(一)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以将保险财产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但若修复费用等于或超过保险财产损失前的价值时,则按下列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二)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以保险财产损失前的实际价值考虑本保险合同第四十六条约定的残值处理方式后确定的赔偿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第十六条(一)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应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应保险金额;
第十七条(二)保险金额低于应保险金额时,按保险金额与应保险金额的比例乘以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八条每次事故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的金额,或者为根据第十三条约定计算的金额扣除该金额与免赔率乘积后的金额。
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雨、台风、洪水或其它连续发生的自然灾害所致损失视为一次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并扣减一个相应的免赔额(率)。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第十九条若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偿,保险人对每一保险项目的赔偿责任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对应列明的分项保险金额,以及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或批单中规定的其他适用的赔偿限额。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下承担的对物质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总保险金额。
第二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大于或等于其应保险金额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应保险金额。
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小于其应保险金额时,上述费用按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与其应保险金额的比例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之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标的的保险金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施救保险标的的应保险金额与全部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一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自损失发生之日起按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投保人请求恢复至原保险金额,应按原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投保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
保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本项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二十四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二)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航空器造成的事故。
第二十五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二)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三)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其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上述人员所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二十六条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七条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索赔方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
(二)1、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2、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对于人身伤亡的赔偿不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
(三)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三十条 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第二十五条计算的赔偿金额以外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另行计算。
第三十一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本保险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三部分 通用条款
责任免除
第三十二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四)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五)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六)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第三十三条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二)罚金、延误、丧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损失;
(三)1.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2.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三十四条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遵循如下约定:
(一)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期保险责任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本保险单载明的建筑保险期间范围。
(二)不论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如何规定,保险人仅在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间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上述保险期间的展延,投保人须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间终止日之后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批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批单。
第三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第三十七条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第四十三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三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四十二条投保人应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在约定交费日后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对交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前保险人实际收取保险费总额与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当交付的保险费是指截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按约定分期应该缴纳的保费总额。
第四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谨慎选用施工人员,遵守一切与施工有关的法规、技术规程和安全操作规程,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保险人及其代表有权在适当的时候对保险标的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十四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工程设计、施工方式、工艺、技术手段等方面发生改变致使保险工程风险程度显著增加或其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认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在保险财产遭受盗窃或恶意破坏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五)在预知可能引起第三者责任险项下的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
第四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交保险单、索赔申请、财产损失清单、有关部门的损失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 若在某一保险财产中发现的缺陷表明或预示类似缺陷亦存在于其他保险财产中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付费用进行调查并纠正该缺陷。否则,由该缺陷或类似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五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若协商残值归被保险人所有,应在赔偿金额中扣减残值。
第五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五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五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五十四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五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三十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依据前款规定解除的,保险人应当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七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五十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全部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在履行赔偿义务后,本保险合同终止;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释 义
第五十九条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1、地震:指地下岩石的构造活动或火山爆发产生的地面震动。由于地震的强度不同,其破坏力也存在很大的区别,一般保险针对的是破坏性地震,根据国家地震局的有关规定,震级在4.75级以上且烈度在6级以上的地震为破坏性地震。
2、海啸:指由于地震或风暴而造成的海面巨大涨落现象,按成因分为地震海啸和风暴海啸两种。地震海啸是伴随地震而形成的,即海底地壳发生断裂,引起剧烈的震动,产生巨大的波浪。风暴海啸是强大低气压在通过时,海面异常升起的现象。
3、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4、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5、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暴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6、暴风:指风力达8级、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自然风。
7、龙卷风:指一种范围小而时间短的猛烈旋风,陆地上平均最大风速在79米/秒-103米/秒,极端最大风速在100米/秒以上。
8、冰雹:指从强烈对流的积雨云中降落到地面的冰块或冰球,直径大于5毫米,核心坚硬的固体降水。
9、台风、飓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飓风是一种与台风性质相同、但出现的位置区域不同的热带气旋,台风出现在西北太平洋海域,而飓风出现在印度洋、大西洋海域。
10、沙尘暴:指强风将地面大量尘沙吹起,使空气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的天气现象。
11、暴雪:指连续12小时的降雪量大于或等于10毫米的降雪现象。
12、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时冰块飘浮遇阻,堆积成坝,堵塞江道,造成水位急剧上升,以致江水溢出江道,漫延成灾。
陆上有些地区,如山谷风口或酷寒致使雨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成下垂形状,越结越厚,重量增加,由于下垂的拉力致使物体毁坏,也属冰凌责任。
13、突发性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14、崩塌: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造成崩溃下塌,以及大量积雪在重力作用下从高处突然崩塌滚落。
15、泥石流:由于雨水、冰雪融化等水源激发的、含有大量泥沙石块的特殊洪流。
16、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对于因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或在建筑房屋前没有掌握地层情况,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也属地面突然下陷下沉。但未按建筑施工要求导致建筑地基下沉、裂缝、倒塌等,不在此列。
(二)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1、火灾
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的灾害。构成本保险的火灾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有燃烧现象,即有热有光有火焰;
(2)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
(3)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
因此,仅有燃烧现象并不等于构成本保险中的火灾责任。在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用火,如为了防疫而焚毁站污的衣物,点火烧荒等属正常燃烧,不同于火灾责任。
因烘、烤、烫、烙造成焦糊变质等损失,既无燃烧现象,又无蔓延扩大趋势,也不属于火灾责任。
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孤花、漏电、自身发热所造成的本身损毁,不属于火灾责任。但如果发生了燃烧并失去控制蔓延扩大,才构成火灾责任,并对电机、电器、电气设备本身的损失负责赔偿。
2、爆炸
爆炸分物理性爆炸和化学性爆炸。
(1)物理性爆炸:由于液体变为蒸汽或气体膨胀,压力急剧增加并大大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压力,因而发生爆炸。如锅炉、空气压缩机、压缩气体钢瓶、液化气罐爆炸等。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爆炸的定义是:锅炉或区力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到等于外界大气压力的事故,称为“爆炸事故”。
(2)化学性爆炸:物体在瞬息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如火药爆炸、可燃性粉尘纤维爆炸、可燃气体爆炸及各种化学物品的爆炸等。
因物体本身的瑕疵,使用损耗或产品质量低劣以及由于容器内部承受“负压”(内压比外压小)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爆炸责任。
(三)应保险金额:根据本保险合同第九条(一)、(二)款确定的保险金额。
扩展条款
下列特别条款适用于本保险合同的各个部分,若其与本保险合同的其他规定不一致或相冲突,则以下列特别条款为准。
(一)适用于物质损失部分扩展条款
1、重置价值条款
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除外。上述赔偿费用应以损失当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制订的收费标准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特别费用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合同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4、清除残骸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5、清理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造成保险财产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及支撑受损财产和场地清理的费用,包括这些财产中没有被损坏的但已不能再按原功能继续使用的部分,以及对没有受损的保险财产进行支撑、支持、防护所产生的费用。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工地外储存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经交付了附加保险费,在工地以外列明的本扩展条款约定区域范围内储存的保险财产遭受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对在制造商、经销商和供货商仓库内正在制造、加工或储存的财产除外。
保险人对仓库或储存地点由于缺乏基本的防护措施而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不负责赔偿。基本防护措施包括:
(一)保险财产存放于建筑物内或有其他有效的保护性隔离,保安措施、防火设施均符合该地点和储存财产的存放要求;
(二)不同储存仓库之间需有防火墙隔离或至少50米的间隔;
(三)按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暴雨或洪水造成水浸或积水的标准选择和设计库房;
(四)每一库房的存放金额不得高于下列最高存放金额。
区域范围:
每一库房最高存放金额: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赔偿限额(每次事故): 以保险金额的5%为限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被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万元
8、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50/50)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要求:
(一)一旦原材料及设备运抵工地,被保险人应立即检验其运输途中可能发生的损失,若裸装货物损失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二)若包装的货物未立即开箱,需放置一段时间,则被保险人应观察检验外包装是否有货损迹象。若货损迹象明显,被保险人应在运输险保险合同下提出索赔。
(三)若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并且货物仍处于包装状态,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该损失将视作发生在运输期间,除非从损失的性质上有明显的证据表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保险终止后。
(四)若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则该损失将由运输保险及本保险各分摊50%。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一)任何个人参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二)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三)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四)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一)除下述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合同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二)下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1.本保险合同对以下原因造成的损失不予负责:
(1)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延迟、中断、停止;
(2)任何合法当局没收、征用保险财产造成被保险人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
(3)任何人非法占有建筑物造成被保险人对该建筑物永久或临时的权益丧失;但保险人对上述(2)及(3)项下被保险人的权益丧失之前,或临时丧失期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负责赔偿。
2.本保险对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不予负责:
(1)战争、入侵、外敌行为、敌对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无论宣战与否)、内乱;
(2)兵变、民众骚动导致的全民起义、军队起义、暴动、叛乱、革命、军事行动或篡权行动;
(3)代表任何组织,或与之有关联的任何个人采取的旨在动用武力推翻或用恐怖及暴力行为影响政府的行动(合法的或事实上的),一旦发生诉讼,且保险人根据本特别条件申明损失不属本保险责任范围时,被保险人如有异议,则举证之责应由其承担。
3.保险人可随时注销本保险条款,并将该注销通知以挂号信寄至被保险人最近提供的地址。届时,保险人按比例退还未到期部分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在重建或修复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以下列约定为条件:
(一)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保险标的(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保险标的必须在其他地点重建、修复时,保险人亦可赔偿,但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受损,但按本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附加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保险人对任何一项受损保险标的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11、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第三者恶意破坏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除另有约定外,对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以及盗窃、抢劫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发生本附加条款项下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万元
13、保险金额自动恢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交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否则,本条款无效。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所造成的保险工程的损失,以及在完工证书签出前的建筑或安装期内由于施工原因导致保证期内发生的保险工程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保证期遵循如下约定:
保证期的保险期间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保险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保证期限:24个月
15、地下炸弹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总除外责任(一)1“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间内施工过程中造成已交付使用的部分的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设计师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原因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但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除外。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
19、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他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0、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1、预防措施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财产发生了实际损失(或即将发生损失,但需事先通知保险人并取得其认可),保险人将负责支付为了防止、降低或减少本可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获得赔偿的此类损失而产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100万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2、保护现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责任范围内风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2小时后,若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被保险人可根据工程损失现状及检验需要,事故现场在拍照保留证据后不再保留。其他时间发生事故,现场尽量保留到次日,如工作急需,拍照后将不被保留。
但被保险人为进行施救或减少损失,在保险人代表未赶到现场前或未拍照前破坏了现场,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作为保险人拒赔的理由。被保险人应做好对第一现场拍照或录像的工作。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盗窃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人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三)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四)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五)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适用于第三者责任部分扩展条款
24、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合同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故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5、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①;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免赔额②。损失赔偿包括对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为恢复供电搭建的临时设施费用,还包括修理期间保证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正常运营发生的替代费用以及设施损坏造成的污染费用。
每次事故免赔额:
①每次事故免赔额:RMB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②每次事故免赔额:RMB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5%,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6、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 第三者的财产或建筑倾斜、沉降、全部、部分倒塌或出现裂缝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其拥有人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5000万元
27、装卸责任条款
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本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进行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8、工地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它没有直接参与工程建造的(含技术顾问等),但经工程所有人以及工程总承包商同意在保险合同列明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险合同“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9、建(构)筑物裂缝责任扩展条款
本保险工程因震动、土壤扰动、土壤支撑不足、地层移动或挡土失败,致使施工处所或其邻近地区的第三方建(构)筑物裂缝,本公司负责赔偿,并以其修理费用为限,除非影响其安全使用。本公司同意发生裂缝后,聘请相关安全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并承担其鉴定费用。但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采取一切必要安全措施以防止邻近建(构)筑物裂缝或倒塌,并经常检查其安全状况,发现其发生裂缝或安全设施移动、软弱或其他异状需要对施工工程本身及其建(构)筑物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及加强措施,以防止事故发生或扩大。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0、自然灾害引起的第三者责任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因发生自然灾害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三)适用于整个保险合同的扩展条款
31、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合同明细表物质损失项下根据本扩展条款规定承保被保险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以下列明的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作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被保险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保险人提供书面报告以证实被保险工程开工前原有建筑及周围财产的状况良好,并已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
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工程设计错误造成下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既不损害建筑物的稳固又不危及使用者安全的裂缝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条款承保的建筑物(或后附清单):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1000万元
32、指定公估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人拟聘请保险公估公司对理赔案件进行公估,保险公司应聘请“广州市公度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3、索赔准备费用条款
被保险人为提供索赔材料单证而支付的费用均由保险人承担。上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安、交警、消防、气象等部门的证明费用等。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4、预付赔款条款(损失金额的50%,30天内)
当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责任明确但又未及时结案的,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要求预先支付赔款于被保险人,其比例为已确认损失赔偿金额的50%。待最终结案之后,按实际赔偿总数,多退少补。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5、保额自动增加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总造价超过预计数值,则保险金额应自动增加,但增加部分不得超过明细表中载明的保险金额的10%,且应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向保险人申报实际工程造价。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6、保险人不能注销保单(不按约定时间缴纳保费除外)条款
保险人不能解除本保险合同,除非投保人故意不支付保险费,并经保险人书面催告后仍然故意不予支付,导致合同解除条件成就。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7、保险期限自动延期条款(本保单(包含保证期)的保险期限最高不超过60个月)
兹经双方同意、若被保险工程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内未结束,本保险单的原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至被保险工程完工;同时,在扩展承保保证期的情况下,保证期相应顺延,但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在本保险单原保险期限结束日之前至少提前15天书面通知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8、保证期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列明的合同保证期限内因被保险的承包人为履行工程合同在进行维修保养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临近区域内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无论死亡与否)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该责任最高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9、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保证期的期限与工程合同中规定的保证期一致,从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时起算,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保证期的期限不得超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证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保证期: 24 个月;
40、突然及意外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公司将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况而导致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及合约责任:
(一)由于突然的、不可预料的事故引起烟、煤气、有毒化学品、溶液或气体、腐蚀性的酸碱物、废置物或其他刺激性物体或污染物散播、释放或泄漏到土地、大气或任何水道或存水而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
(二)由于上述事故,有关政府要求被保险人进行测试、评估、清理、除掉、封闭、处理、消毒或中和任何刺激物或污染物的费用。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万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41、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本保险合同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合同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包括隧道工程施工比原定施工方案增加的任何费用);
(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包括废弃工程本身的价值);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赔偿处理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险合同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125%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m)。
4、每次事故免赔额:{同保单约定免赔}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第六章 评审办法
1、评审方法
本次采购评审办法为经评审最低价法。
2、评审原则
评审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3、评审组织
(1)评审工作由采购人组建的评审小组负责,评审小组的组建见报价单位须知,评审小组成员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
(2)评审小组应推举产生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负责组织评审、掌握评审进程、编写评审报告等工作,评审小组组长与其他成员具有同等的权利。评审小组成员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评审小组应当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采购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4)评审小组对报价文件作出的评审结论,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采购文件的规定。
(5)评审小组在评审过程中有不同意见的,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4、评审程序和内容
(1)熟悉采购文件和评审办法;
(2)报价文件的初步评审;
(3)报价文件的报价评审;
5、评审细则
(1)符合性评审
a、评审小组应依照采购文件的要求和规定,首先按报价单位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再对所有报价单位的报价资格和报价文件进行符合性评审。当出现报价相同时,以递交报价文件在前的优先排序(以下程序中出现类似情况时照此进行)。
如评审小组发现报价文件存在采购文件2.2报价人须知其它规定之一的,即可判定该报价文件符合性评审不通过予以否决,不再进入后续评审。
b、否决不合格报价单位后,如有效报价单位不足三家的,评审小组应对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是否具有竞争性进行评判。如经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可继续评审;如评审小组确认剩余报价单位的报价文件不具备竞争性的,评审小组应否决全部报价。
(2)报价评审
a、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对报价文件的报价进行评审。评审专家应对报价的范围、数量、单价、费用组成和总价等进行全面审阅和对比分析,找出报价差异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b、错误的修正
报价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以及总价与各清单项目报价合计不一致时,一律以文字表示的总价为准,计算报价分时不作调整。
当报价有算术错误时,评审小组按有利于采购人的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报价单位必须书面确认修正价格,承诺如中标接受修正价格为合同签约价。报价单位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报价作否决处理。
C、评审价的确定
①评审价是以报价人的有效报价的不含税报价作为报价部分评分依据,且考虑附加税影响。即评审价格=不含税报价 不含税报价×(所有报价人的最高进项抵扣税率-报价人进项抵扣税率)×附加税率12%。(适用一般计税法)
6、完成评审报告
(1)评审小组应当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评审小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审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审小组成员拒绝在评审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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