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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 2023-02-24

采 购 合 同

(标包 2)

项目名称 :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

(标包 2: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项目编号 : ZBWT-GQ2022040

甲 方 : 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乙 方 : 淄博纳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 : 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办公室

签订时间 :2022年12月14日

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甲方)所需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项目名称)经 山东晟鸿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以 ZBWT-GQ2022040(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在国内以竞争性措施方式进行采购。经评标委员会确定 淄博纳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下: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 1) 备案合同

( 2) 合同协议书

(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 4) 廉政合同

( 5) 安全生产合同

( 6) 工程量报价清单

( 7) 二轮报价

2、合同范围和条件

工程名称: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

工程地点:高青县 国井大道 。

工程范围: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工作内容。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合同文件中规定内容一致。

3、合同总价

本合同总价为 : 人民币 大写 贰佰陆拾贰万柒仟元整 ;小写( ¥): 262 7 00 0.00 元 。

4、质量保证及服务承诺:

( 1)本项目质保期为 两 年。

( 2)乙方在完成本项目施工及安装等过程中必须按照国标、部标或行业标准要求。

( 3)乙方应保证施工过程中所供货物均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

( 4)施工过程中发生技术质量问题,乙方应提供及时有效的技术支持。

5、工期 : 标包 2 :签订合同之日起 30日历天内完工。

6、验收

乙方通知甲方进行验收。乙方工程需满足国家、地方及行业相关验收标准。

7、 付款方式:

标包 2:协商付款。

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施工或延误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以上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均为无息支付。

8、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9、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后,如甲方违约,甲方 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 乙方损失;如乙方违约(包括质量不合格、工期延迟等),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乙方赔偿本次和再次招标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

10、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 高青县 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11、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 壹 份,代理机构执壹份 ,备案部门执壹份。

甲 方:(公章) 乙 方: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签字): 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代理机构:(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 (签字):

地 址:

电 话:

(二) 通用合同条款

(略)

( 三 ) 专用合同条款

(一)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淄博纳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

2.工程地点: 高青县国井大道 。

3.资金来源: 。

4.工程内容: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5.工程承包范围: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3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国家相关行业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贰佰陆拾贰万柒仟元整 ;小写( ¥): 262 7 00 0.00 元 。

2.合同价格形式: 固定综合单价 。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张延辉 。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 1)中标通知书;

( 2)投标函及其附录;

(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 4)通用合同条款;

( 5)技术标准和要求;

( 6)图纸;

(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2 年 12 月 13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办公室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执行期内,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备案部门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二) 通用合同条款

(略)

( 三 )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可调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不 可调 。

3 承包人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无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第6.1条内容及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确保达到安全文明施工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建设单位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企业按照《淄博市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计划审核意见单》中约定的比例申领预付费用,安全文明设施按标准设置完毕,支付剩余费用。

7 工期和进度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不超过总造价的 3%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

(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3、 工程变 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按以下原则确定:参照根据《全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2013 编制 、工程材料价格参照现行市场价 、 税金按简易计税 3% 编制 、 人工单价执行投标时中标单价,材料价格执行施工同期《淄博工程造价指南》公布的高青县价格表等有关文件规定,造价指南中缺少的材料执行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材料价格,机械台班执行相应期价目表中的机械台班价格。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不 可调 。

(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2.1. 1 固定 综合单价 合同 。

12.1. 8 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3。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见采购文件。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标包 2:协商付款

承包人不能以发包人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施工或 延 误工期,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以上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所有费用均为无息支付。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 。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 / 。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执行通用条款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执行通用条款 。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内 。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

(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 2) / %的工程款;

(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 种方式:

(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 2) 种方式解决:

( 1)向 淄博市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 本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 1: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高青滨河机械制造产业园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 淄博纳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工程名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包含的全部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项目质保期限约定如下:详见 采购 文件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 全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附件 2:廉政合同格式

根据《关于工程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 甲方)与施工单位 淄博纳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1、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 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

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邀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截止。

7、本合同作为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工程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8、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备案部门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 (盖章)

全权代表: (签字) 全权代表: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日期:

附件 3: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 高青县国井大道交通信号及路灯工程(标包 2 :高青县国井大道路灯工程)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以下简称 甲方)与承包人淄博纳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 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放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乙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乙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

二、 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安全施工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参加施工的人员,须按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进行专业培训。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乙方违反其中任何一项规定的每次将处以 元的罚款

四、其他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备案部门执壹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壹份。

甲方: (盖章) 乙方: (盖章)

全权代表: (签字) 全权代表: (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日期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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