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儿童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澄清公告3
安徽省儿童医院消毒供应中心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项目编号:2022DFAAZ01446/JG2022-36-0584),以下简称本项目,就招标文件的有关问题,发布澄清内容如下:
1、公告第1条,设备技术参数汇总表中1.清洗消毒器2.14腔体内和清洗架的注水口连接采用不锈钢活塞式连接代替传统的弹簧式连接方式,注水口位于腔体底部,可以重力抵消清洗冲力以减少清洗架的变形风险;
原澄清是“答:删除本条参数”
本次质疑:本条参数的功能,具有水压密封保护充分防止漏水,同时有效防止清洗架变形风险,建议保留此参数。
答: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两种连接方式均可满足需求。
2、公告第10条,技术参数:一、全自动清洗消毒机
★2.12器械处理量,最大器械处理量≥18个标准DIN篮筐(485*260*60mm);
原澄清是“答:本条参数修改为★2.12器械处理量,最大器械处理量≥18个标准篮筐”。
本次质疑:标准篮筐如果不做准确尺寸定义,将造成极大混淆,也与实际装载要求不相符,这样规定18个也失去意义,需要严格定义标准篮筐尺寸,建议恢复原参数设置“★2.12器械处理量,最大器械处理量≥18个标准DIN篮筐(485*260*60mm);”
答: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任何尺寸满足使用需求即可。
3、公告第12条,技术参数:二、大型清洗机
★2.2、腔体容积≥2200升,处理量:标准灭菌盒(规格:60*30*30cm)批次处理量≥20个,批次手术器械处理量≥28个DIN框(规格:48*25*6cm);
原澄清是“本条修改为★2.2、腔体容积≥4000升”
本次质疑:原参数的设定是充分考虑场地安装条件所设定,修改以后不但不符合场地安装条件,同时也针对性排除了倍力曼品牌,造成新的不公平,因此考虑公平公正原则,建议本条修改为“★2.2、腔体容积≥3700升”
答: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腔体容积≥4000升的产品满足三家及以上。
4.招标文件P98“1、医用气体系统配置要求”里气体工程在招标范围,招标清单里并未提供该部分工程量。
答:清单已列,请投标人结合图纸以及清单,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5.招标清单里安装工程多联机项目名称中提到配套“冷媒管”,请问是指该多联机至冷媒管总管这一段管,还是指该多联机至室外机整个管路?
答:指多联机室内机至室外机的整个管路;清单已列,请投标人结合图纸以及清单,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6.招标清单里安装工程风机盘管项目名称中提到配套“冷媒管”,请问是指该多联机至冷媒管总管这一段管,还是指该风机盘管至室外机整个管路?
答:多联机冷媒管指多联机室内机至室外机的整个管路;清单已列,请投标人结合图纸以及清单,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7.新风机组PAU-CSSD-301的自动控制系统、管线及桥架缺。
答:设计要求机组自带控制柜,进线图纸中已标注(见附图1),桥架为利用原土建桥架;清单已列,请投标人结合图纸以及清单,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8. 设备层新风及排风缺配电箱、管线及桥架缺。
答:新风配电箱、管线及桥架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排风清单已列,请投标人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9.蒸汽系统、高温排水管道、阀门及保温缺。
答:本工程蒸汽源由大楼集中供应,接头位于蒸汽发生间减压阀组,阀后蒸汽系统(包含凝结水管道)由投标单位深化施工,需包含在本次报价范围内,高温排水接至WL-3-C,室外设置降温池预处理。阀门附件详见水施SS-02及SS-04(见附图2)。保温措施详见说明;清单已列,请投标人结合图纸以及清单,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10.给水系统阀门等缺。
答:阀门附件详见水施SS-02及SS-04;清单已列,请投标人结合图纸以及清单,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11.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总包配合费是否能明确具体比例数字,该配合费基数是剔除设备部分(只算工程)报价吗?
答:总包配合费不含设备部分。
12.招标文件中,暖通设备层新风降温除湿采用全氟盘管的形式,该形式运行费用大,效果不是很好,建议采用水盘管+氟盘管除湿的模式。
答:设计满足招标设备参数及现行国家规范要求,投标单位可根据实际采购设备需求复核深化,造价需包含在本次报价内,结算不予调整。
13.《医院消毒供应中心 第一部分:管理规范》WS 310.1中7.2.4.4要求工作区“所有阴角均为圆弧”,建议装饰工程中增加圆弧条。
答:工作区所有阴角均为圆弧,装饰考虑圆弧条,请投标人结合图纸,综合报价,结算不予调整。
14.质疑事项:4、平移门脉动真空灭菌器 *31相关认证及检测报告:生产企业具有压力容器生产许可证,ASE制造许可证,保证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安全可靠。事实依据:本条技术条款中的核心因素应该是生产许可,但是根据市场信息查阅,国内脉动真空灭菌器厂家的生产许可的资质并不相同,有的厂家使用的是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有的厂家更新为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所以本条要求应该是厂家出具有效期内的特装设备制造的或者说是生产的许可资质,而不是单一的去通过某一种具体证件名称去限制投标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质疑请求:修改为“31 相关认证:生产企业具有压力容器生产资质,保证压力容器在使用中安全可靠。”
答:潜在投标人所提问题与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不符,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
15.质疑事项:4、平移门脉动真空灭菌器 32资质: 提供生产厂家的压力管道GC2及以上级别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提供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修理)许可证》(获准从事工业管道安装(GC2));提供所生产厂家的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事实依据1:本次招标主体是脉动真空灭菌器,是压力容器,并非GC2及以上级别的压力管道,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中应该要求的是压力容器的设计许可,而不是其他非招标产品的资质,明显以及超出了招标产品的认证范围,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请求:修改为“32资质:提供生产厂家的特种设备设计许可证” 。
答:潜在投标人所提问题与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不符,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
16.质疑事项:7、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 28 程序数量:程序数量≥4个,根据《GB27955-2020 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卫生要求》至少具有非管腔、管腔的灭菌程序和软式内镜的灭菌程序 事实依据:对于过氧化氢低温等离子灭菌器灭菌程序数量,满足《GB27955-2020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卫生要求》,即具有具有非管腔、管腔的灭菌程序和软式内镜的灭菌程序即可,也就说只要满足非管腔器械、管腔器械和软式内镜的灭菌需求即可,那么对于程序数量只要满足3种器械灭菌需求即可,要求≥4种灭菌程序没有任何规范依据,明显是在限制潜在投标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质疑请求:修改为:“28 程序数量:程序数量≥3个,根据《GB27955-2020 过氧化氢气体等离子体低温灭菌器卫生要求》至少具有非管腔、管腔的灭菌程序和软式内镜的灭菌程序” 。
答: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程序数量≥4个”市场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
17.质疑事项:10、多功能清洗中心 ★1主体: 至少包括蒸汽清洗槽、酶洗槽、超声槽、煮沸消毒槽、漂洗槽及干燥台2台面、清洗槽、沥水台 事实依据1:多功能清洗中心,招标产品是清洗中心,并非多功能清洗消毒中心,要求配置中具有煮沸消毒槽,已经超出了产品的认证范围,限制潜在供应商。 事实依据2:设备带有消毒字眼,按照医疗器械管理办法,招标文件中一直强调消毒字眼,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02版)规定,属于6857消毒和灭菌设备及器具,为II类医疗器械。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2017版)规定,属于 11医疗器械消毒灭菌器械,为为II类医疗器械。根据查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市场信息,多功能清洗消毒中心,只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医疗”)满足该要求,指向特定产品供应商,国内满足品牌不足3家。证明材料见附件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截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质疑请求:修改为:“★1主体:包括蒸汽预洗槽、酶洗槽、超声漂洗槽、煮沸槽、终末漂洗槽及干燥台”。
答: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本条参数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
18.质疑事项:10、多功能清洗中心 12设备资质要求:提供多功能清洗消毒中心的电磁兼容检测报告。 事实依据:多功能清洗中心,招标产品是清洗中心,并非多功能清洗消毒中心,要求的设备资质确实多功能清洗消毒中心的资质,已经超出了产品的认证范围,限制潜在供应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质疑请求:删除该参数。
答: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该类设备可提供电磁兼容检测报告的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
19.质疑事项:51、空气消毒机 13. 消毒过程空气中臭氧浓度:<0.003mg/m3。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 14. 颗粒物(0.5μm)去除率>99.99%。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事实依据:根据市场信息查阅,国内满足该要求的品牌不足3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质疑请求:删除该参数。
答:本条按已发布的澄清公告内容执行。该类设备响应这两条参数的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
20.质疑事项:8、环氧乙烷灭菌器 质疑事项:6★门的要求:触摸屏控制,自动升降开关门,防夹手设计。 事实依据:根据市场信息查阅,国内满足该要求的品牌不足2家。因环氧乙烷气体是有毒气体,门除了自动以外,还需手动打开,确保有毒气体不会泄露。 质疑请求:修改为:门的要求:触摸屏控制,灭菌完成经系统自动确认各项安全后,手动打开安全装置并打开舱门。
答:本条按原招标文件执行。该类设备响应本条参数的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具有指向性和唯一性。
注:此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
招标人:安徽省儿童医院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39号
邮编:230041
联系人:童老师
电话:0551-62237613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大道236号省招标集团大厦
邮编:230051
联系人:章工、杨工
电话:0551-62220229、62220214、15077906489
2022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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